根据财税[2004] 11号文件的规定,通过免征差旅费和差旅费对个人的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贵重文件等)应全部计入营销人员的税金。产生的费用个人所得税是依法征收的,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年的工资薪金相结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工资。所得税;其他人员获得的这种报酬,应视为当期劳务收入,应按“劳务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