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所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扣除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薪酬扣除的规定》(国税函〔2009〕3号)规定:3.《职工薪酬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公司在实地支付职工医疗费,不实行医疗协调。费用,职工直系亲属医疗补助,暖气补助,职工中暑,凉费,职工困难补助,救助费,职工食堂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
因此,公司为员工报销的幼儿园报销应计入员工福利费,并且允许企业支付的员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和工资总额14%的部分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