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提供的个人所得税免税,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各国使领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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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2款是指持有财政部发行债券的个人所获得的政府债券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利益;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个人所赚取的利息。
《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是指按照国家统一法规颁发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按照税法规定颁发的院士津贴。国务院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规定免除其他补贴和免税额。
第11条《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第4项涉及福利费,是指根据相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取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国家规定支付给中国个人的补贴;所谓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1.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项目有:
(2)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工会基金保留的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津贴;指国家民政部门给予个人生活困难的补助。
(6)军事转移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11)对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所得的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2)购买中奖金额不足10000元的体育彩票者,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奖励彩票的中标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3)根据国家规定,个人为个人和个人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应从应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中扣除。
(14)个人获得最初存入的住房储备,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5)按照国家或省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免于个人所得税;
(16)已将其使用权转让超过5年并且是该家庭中唯一的家庭的个人将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各项可能会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独者和烈士的收入;
(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