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8号总统令)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人民国务院和中国政府各部委解放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六)军事人员退役费和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职工的离职费和离职费1.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助;八,各国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免税的收入;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署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十,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
困难补贴,救济金,医疗补贴,员工休养费,工伤赔偿费,丧葬费,养老金,独生子女费以及从公司福利费中支付给员工的员工搬迁费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假期补贴,每月午餐费和不带统一餐的企业支付的补贴,货币化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汽车改革补贴,通讯补贴不再视为福利支出,应将其包括在工资总额管理中,并应计算个人所得税。
扩展数据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四个方面: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并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工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交通,商业,饮食,服务,维修等行业。
(2)个人在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学校运营,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后获得的收入。
(3)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的其他人取得的收入,是指暂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的收入。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获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种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