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人所得税。在各种情况下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雇员应支付工资和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而签署实习协议和劳动协议的非正式雇员则应支付劳动服务的个人所得税。积分和税款的计算方式不同,但这也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规定如下:1.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从为从事学术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服务而获得的收入中免除营业收入。
2.勤奋省钱的学生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于学校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学校无需缴纳营业税。
4.在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护理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在政府办的高等,中等和小学(不包括下属单位)中参加培训课程和培训课程的收入均属于该学校,这些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
6.建立政府办的职业学校主要是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由学校本身出资,由学校负责企业管理,企业收入由学校拥有。“服务”税项中指定的服务项(广告,桑拿,按摩,氧气棒等除外)产生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
7.特殊教育学校的企业可以按照福利企业的标准,对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可在扣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9.高等教育机构和为各行业服务的各种职业学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所产生的技术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10.不收取学校批准并包含在财务预算管理中或由预算外资金特别账户管理的费用;学校获得的财政拨款是从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获得的来自发展补贴的特殊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获得的教育储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通过职务技术转让取得成果,以股份或出资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者在取得股份或出资时无需暂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股份或出资额获得股利或转让股权2.收入按投资比例缴纳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业拥有的国家商业资金以及各类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对于财产所有者,将财产捐赠给学校,免征印花税。
3.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殊产品税
1.对批准在学校和幼儿园中征用的农田,应免征农田占用税。免税学校土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包括部门和企业办学的学校)的教学室,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和自助餐厅的宿舍用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学校所占用的耕地,免征税收。雇员的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包括在免税中。
2.拥有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以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军事单位免征契税。在教学中,是指教室(教学楼)和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和房屋。科学研究用语是指进行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其他土地和房屋。由非国有财政教育事业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通过签发学校许可证,批准并发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如果将其拥有的土地和房屋权利用于教学,则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的科学实验免征土地农业税。在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获得的农业特殊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免征农业特殊产品税。
第四,关于关税
1.通过外国捐赠者免费捐赠直接捐赠给海外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仪器,书籍,材料和普通学校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链接增值税。上述捐赠物资不包括该国明确规定不会减少或免征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及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暂行办法》处理。
2.对于经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在合理进口数量之内不能进行的科学研究国内产品不以营利为目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未明确免征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研教学用品范围的有关具体规定,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1号]第8条第1款和第3款,关于学校收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中央政府和地方财政根据现行的财政制度,免除所得税规定,其中由于取消了优惠所得税政策而增加了财政收入,具体包括在财政预算中;以及仍用于教育。中央政府的补偿资金被列为中央教育的特殊项目,用于改善国家,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的就学条件,并帮助有经济困难的学生。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对经济困难的农村家庭中小学生进行补贴。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关于学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商品的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对于学校的教学和研究,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对为学校的教学和研究服务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