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税法的许多修订都涉及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原始税法,大多数行政法规是单独制定的,并直接授权给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这种方法不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根据《立法法》,新税法仅赋予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的权力,并要求国务院日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这反映了税收的法律原则。
其他要点:
除上述内容外,新税法还有许多其他要点,例如:
适用于综合收益和营业收益的税率表没有改变,最高综合收益率仍为45%;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率已提高到法定水平;除了综合收入和营业收入,应税收入的预提和纳税申报要求也已明确;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提供有关收入和扣缴税款的信息的要求;实施两步新税法的计划没有改变,减税奖金将首先体现在工薪阶层2018年10月支付的工资增加中。
当前个人所得税法中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显着提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运行机制逐渐暴露出来。税收制度模型不科学,税收制度设计不合理,系统不完整等缺陷主要表现为:
(1)分类征税模型不公平且效率低下
当前,世界各国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分为三类:分类收入,全面收入和混合收入。我国是典型的分类收入税。它是根据税法的规定将纳税人的各种收入分开,并按照适用于各种收入的税率分别征收,而不收取个人收入。从理论上说,纳税人的不同收入反映了不同的劳动,需要实行定性区分的原则。但是实际上,这使纳税人的税负负担不公平,征收效率和经济效率低下。主要表现在:
2.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它未能反映“以人为本”的人文特征。“在当今社会中,高度的经济发展使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更加考虑了人的需求。“以人为本”已成为大多数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最重要原则之一[5]。”中国目前对个人收入征税并没有体现这一原则。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工资待遇是在不考虑供养家庭个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赚取工资待遇的个人。 “如果张三是一个三口之家,他,他的爱人和孩子,他的爱人没有工作或下岗,他每月收入1200元。李四是一家五口。其他都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这个家庭还有两个老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张三每月必须缴纳20元。税后收入为1180元,人均393.3元,李四缴纳税金20元后,人均税后收入仅为236元,相差157.3元。结果,表面上的平等导致了事实上的不平等[6]。 ”在国外,特别是在具有相对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国家中,税前费用的扣除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例如,固定家庭费用的扣除应根据实际家庭的供养人口计算。另外,对老年人的支援和支援儿童的额外扣除,大病住院的额外扣除,教育和培训的额外扣除,以及购置首套房的额外扣除。通过这些扣除,纳税人可以在更公平的起点上纳税,并且避免了由于简化扣除而产生的不公平征税。
(2)居民纳税人的不科学定义和征收范围
1.居民纳税人的不科学定义。在国际上,居民纳税人的制定一般采用六个月(183天)的标准,我国根据居住时间的长短分别执行90天,一年和五年的规定。在中国。与国际相比,我国居民身份系统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在制定标准时,中国的一年标准过于宽松,以至于许多可以按照我国的半年规则被确立为居民的个人成为非居民,这很容易放弃。可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第二,对于居民身份的改变,即居民身份和非居民身份的替代,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税收责任的监管在科学上并不严格。
2.收税范围狭窄导致税收损失。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是采用项目计数的方法,即仅对税法中列出的项目征税,对未列出的项目不征税。这种方法表面上看似清晰明确,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个人实际收入的货币化和账面水平,许多应税收入尚未征税,这反映了征税范围相对狭窄。片面。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企业通过转换支付来逃税。例如,某些企业直接或间接分配实物而不将其转换为个人货币收入,因此不缴税。二是企业通过扩大免税项目范围来逃税。一些公司将当地的食品补贴和住房补贴视为免税的统一补贴。第三是企业以不合理的费用逃税。企业经常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员工承担或偿还各种费用。第四,企业通过转换渠道来逃税。企业建立了“小金库”,并以“外国快递”的形式分发给员工。这部分收支没有记录在帐户中,构成逃税。
(3)不合理的税率设计
超额累进税率是最能反映数量和负担能力的原则,通常在所得税计算中采用。但是,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与国际上普遍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相比存在几个问题:
1.更进步的成绩。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税率为累进超额的九个等级,而发达国家普遍降低了累进等级。例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初是14级,但在2000年后降低到5级。与这些国家相比,首先,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较为繁琐,不利于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其次,等级越小,税率等级越高,但是不利于调整收入差距。在中国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中,后者的等级太高。例如,月薪在7万元以上的人可能很少见,因此实际上这个税率实际上是无用的,对调整收入差距没有作用。
2.边际税率很高。中国个人所得税和工资的边际税率为45%,高于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边际税率。首先,中国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不利于调动工人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其次,当预期的违法处罚成本不高时,高税率将不可避免地诱使纳税人逃税。
3.税率不一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因收入项目而异。工资薪金须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税;个人生产经营收入按五级税率征收;劳动报酬收入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同时,还征收过高的收入(2万元以上)。这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统一个人所得税率完全不同。税率设计的不一致是由我国实行的分类收入征税模型决定的,因此也存在不公平和效率问题。
(4)不合理的扣除标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抵扣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工资收入每月可抵扣800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个标准已经不适合我们目前居民的生活水平。主要原因是:近年来,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收入规模发生了巨大变化,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扣费标准保持不变,那么原来低于该门槛的一些居民也将被纳入税收范围,从而相对增加了居民的税收负担。中国的物价水平也大幅上升。从1994年到2000年,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9.57%。根据该价格指数,2000年的必要扣除额应为800×(1 + 29.57%)= 1036.56(元)。可以看出,目前800元的扣除标准比较低。这也导致一些低收入者不合理地进入纳税人行列。我们居民的实际生活费用增加了很多。居民的支出额有所增加,但扣除标准没有改变,这显然增加了居民的税收负担。
【概念解释】
个人所得税是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规范在征收和管理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调整了税收征收机构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个人所得税法是指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发展历程】
在中华民国,中国对酬金和证券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1950年,英国政府颁布的《税收管理实施指南》曾经列出了对个人收入征税的类型,后来被称为“工资收入税”。但是,由于我国生产率低下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已经实行了低工资制度。尽管已经确定了税收,但从未征收过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到1980年,为了适应中国的振兴内政和对外开放的政策,中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暂行条例》个人工商户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项税收条例的颁布实施后,在规范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内部和外部个人建立了两套税制,税制不统一,税负不合理。)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制,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同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 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第二项修正案于同日决定并宣布。
【入学调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届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投票通过,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根据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中国个人税收起征点将从目前的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先前修正:
(1980年9月10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一修正案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要求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二修正案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三次修订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要求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四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五修正案)
【纳税人】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和香港人。孔来自澳大利亚和台湾的同胞。
(1)居民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