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责令其缴纳。时间限制,从延迟纳税的日期开始,则每天将收取五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纳税信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扣缴义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税务报告和有关税收的有关材料,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