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您的报税表以及该月的总工资。
个人所得税是个人在当月获得的所有收入的合并税。
个人收入包括:
1.工资收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3.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4.劳动报酬收入;
5.酬金;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股息;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10.意外收入;
11.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税收收入。
对于来自工资和薪金的多种收入,应将这些收入合并起来以计算税金,然后去当地的税务机关处理自我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我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 162号),第2条第(2)款规定:“如果工资或薪金是从中国两个或多个地点获得的,的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纳税申报。 “也就是说,在自己的领地内获得两份或更多薪水和薪金的个人,选择并将申报单固定在其中一个单位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
确定了纳税申报位置后,纳税人无法随意更改它。如果由于特殊情况而更改了纳税申报表的位置,则必须将其报告给原始的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以备备案。
扩展数据
声明方法:
1.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可以通过数据电报,邮件等方式向直接申报,或者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2.第二十二条纳税人通过数据信息进行申报,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内保存有关纸质材料。
3.第二十三条纳税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应当以邮政部门的挂号信收据作为申报证据,邮戳的发送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4.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前一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个人所得税申报。
报告地点:(1)如果在中国有单位或雇员,他们应向单位或雇员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如果在中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在职或受雇的单位,则应选择并定期向其中一个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中国没有受雇或受雇单位,其年收入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或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以下统称简称为生产经营收入)如果是这样,应将其报告给实际营业地的税务机关之一。
(4)如果中国没有办公室或就业单位,并且年收入项目中没有生产或营业收入,则应向户口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在中国有户口登记,但户口所在地与中国的惯常居住地不一致,则选择申报单并将其固定在其中一个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在中国没有户口,应向中国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申报义务实质上可以看作是纳税人就上一年的收入向税务机关作出的“申报”,告知税务机关我已经获得了这些收入并按要求缴纳了税款。当然,该声明在弥补遗漏方面也起着作用。欠缴的税款可以归还,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可以确认并退还多缴的税款,抵免税款等,避免了纳税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