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薪金个人所得税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当月应计。2.例如,2月28日应计所得税是本月,您将在3月6日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您将在3月12日左右收到银行的退货收据。三月份被扣留。(总工资)-(三险一金)-(免税额)} *税率-快速扣除额=个人职位
1.计薪时:
借款:行政费用收入(根据不同部门划分主题)
贷款:应付员工薪水
2.支付工资时:
借款:应付员工薪金
贷款:银行存款
应付税款-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会保障
3.纳税时:
借款:税费-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月收入中扣除支出3500元后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9条第二款规定,应每月支付工资薪金税,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将其支付给国库并提交给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单。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税法规定预扣税款,并按时缴纳保证金,并作特殊记录供参考。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收入是从月收入中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月征收,扣缴义务人在付款时扣除税款。如果一个月内获得两个月的工资,则应合并计算单一税项。但是,如果出现工资报销的情况,建议将相关材料带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批准后将其分解为预扣税当月。
3.以下地方法规供参考: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1997〕101号)第一条,第一条税收规定规定,鉴于部分单位资金短缺,其所属人员的月薪(不包括当月应得的奖金月数,年终工资增加,年末奖金等)分几个月支付;标准资金转移以及促销和晋升的规定通常以一次或多次递增的方式偿还。有上述情形的单位报所在地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按照纳税人应得的工资收入期限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2.《广东省关于前几个月工资补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纳税人应于前几个月收到工资补发(包括津贴和补贴)),您可以将补发的工资摊还到当月的工资中,并收取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的工资偿还额应缴税金= {[((当月的酬金+原月的工资收入和工资收入)-支出扣除额)×适用的税率-快速扣除额}原始付款月份的月份个人所得税。
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3号公告)第1条规定可以按时支付并在公司会计帐簿中按月累计的工人工资,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如果情况属实,则可以按照纳税人应得的工资收入期限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2条规定,出于工作晋升,工作调动,新员工分级等原因,应根据有关薪资政策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去一个月的薪金还款。例如标准的资金转移。如果属实,则可以通过结合工资分配和月工资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3条规定,对于不遵守第1条和第2条的纳税人,其工资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4条规定,企业应缴纳的上述年终薪金涨幅,绩效薪金等政策法规,将不予适用,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获得一年期红利等的规定》《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