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政府,国务院,人民解放军上级部队和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文化,体育等奖励。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政府特殊津贴。
4.养老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转移费和遣散费。
7.清算费,辞职费,退休工资。
8.使馆在中国的收入。
9.勇敢是一种奖励。
10.五种保险和一金。
11.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
根据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法规,2019年月收入低于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报告季度收入低于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并免征城市建设税税收,教育附加费和当地教育附加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不包括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年利润在100万元以下。
利润的25%包含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按20%的税率计算,即5%的实际税率,即100万至300万,利润的50%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
扩展配置文件:
税收对象:
法律对象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和香港人。孔来自澳大利亚和台湾的同胞。
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人是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征税的责任,即,他应依法向个人支付在国内外获得的收入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
没有居所或没有在中国居住或居住不足一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并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对来自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的实际扣除额,如果大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可以扣除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以及超出部分不能在今年及以后的年度中扣除。亏损单位不得采用上述扣除工资所得的方法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单位在实施上述通过上述工资加减法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单位根据第1条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免收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3)本文所称的“单位”是指注册为纳税企业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户除外),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
3.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6条第2款和《营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93)金融法[第40号]第26条规定,残疾人向社会提供的商业服务免征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税率,部分商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财税字第004号]个人提供的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免征增值税。
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表》第5条(主席令第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国务院第142号命令),残疾人获得的劳动收入,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范围和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另外列出的城市)。具体收入项目为:工资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向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收入,汇票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业治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可以申请享受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法律,已经与每个残疾人签署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每个安置的残疾人实际上都在该单位工作。
(2)残疾人的每月平均实际安置人数应高于单位雇员总数的25%(包括25%),残疾人的实际人数应超过10(包括10)。
残疾车站单位在职雇员总数的平均每月实际安置少于25%(不包括25%)但高于1.5%(包括1.5%),并且残疾人的实际人数大于5单位(含5人)可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对于每个已安置的残疾人,应提供该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全面社会保险,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所在的县/县应每月全额支付。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其所在地区/县的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5)具备基本设施,以安置残疾人工作。
六。其他相关规定
(1)确定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残疾人实际安置人数在该单位雇员总数中的平均比例。如果该月的平均比例不符合要求,则应暂停该月的相应月份。税收优惠。一年内三个月的累计平均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次年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是第七条第七款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企业。指建立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学校自负盈亏,学校负责业务管理,所有业务收入均归学校所有。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及第2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税收政策。在计算残疾人数时,此类企业可能包括实际在企业中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学生,以及在计算单位员工数时的上述学生。
(3)在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和陕西以外的地区,在2007年7月1日之前享受原始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不满足本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会保险支付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临时确定该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全额支付有关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自2007年10月1日起,对于仍不符合此要求的单位,请暂停执行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对安置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实行年度审查法。具体的年度审查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7.相关定义
(1)本通知中提及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并被证明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士证书(1至8级)”的人。
(2)本通知中提及的所有“个人”均指自然人。
(3)本通知中提到的“单位工人”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4)本通知中所称的“工作治疗机构”是指将就业和康复结合起来,并组织精神残疾人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并实施康复治疗和培训以达到的福利生产和安置单位。稳定的心情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条件的目的包括:精神病医院附属的康复工作坊,企业附属的工业治疗工作坊以及基层政府和组织建立的工业治疗站。
8.关于计算残疾人人数的规定
(1)允许智障人士包括在残疾人中,以享受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适合安置智障人士的单位,例如:作为工业和医疗机构。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规定。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号主席令)及其相关规定的工作年龄的残疾人不在第5条第2款之列本通知书第1款规定的安置比例,第1条规定的退税和减税限额以及第2条规定的额外扣除额的计算。
IX。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假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伪造或者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者残疾人兵证,残疾人的名字没有实际使用,对残疾人安置比例的虚假记载;残疾人不付款或少付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支付给残疾人的变相工资,以及以其他方式欺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责任外,以上的实际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当年实际享受的税收减免(回扣)应予以全额追缴,并应自违反该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发生上述法律法规。
10.本通知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承认福利企业中残疾人比例和基础设施的管理办法,由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制定。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在按摩机构,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的比例和安置商务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识别和管理办法。
11.本通知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但外商投资企业应自2008年1月1日起将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的第1条第(9)款企业,校办企业财政部《关于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003]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营企业营业税征收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福利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111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福利企业试点优惠政策执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06] 135号)停止执行在2007年7月1日。
12.各级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应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获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并与民政,民政和民政部门密切合作。残疾人联合会。与其他部门联系并沟通。税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共同执行本通知书规定的各项政策。财税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省税务部门应每六个月及时将实施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退税)数据及有关条件通知省财政部门。
13.如果在各个地区的实施中存在任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