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人员的通知》(财税[2006] 10号)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函[2005] 5号)和其他规定规定,精神单位和人员应当超过职工实际平均月工资。在他们实际的每月住房津贴范围内增加12%扣除单位和职工支付的人均应纳税所得额和住房公积金平均月薪,超过职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3倍。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应当超过当期工资和合并收入的一部分,并作为所得税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