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125号)第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应按一定的税率征收。暂时减少从个人出租房屋获得的收入的10%。
个人租赁房屋的应税金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其中,租金收入是指个人出租房屋所获得的总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际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难以缴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并报地方政府批准:
(一)城乡交界处的失地农民和拆迁农民,出租房屋的月租金不足500元;
(3)其他纳税困难。
目前,对房屋租赁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
如果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租金收入可扣除800的项目成本修复成本;
如果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人民币,则应纳税所得额= [租金收入可扣除的项目成本-维修成本]×(1--20%)。
可扣除的项目成本包括在出租房屋过程中支付的税款和教育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