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加工读活动而未支付的收入
1.辛勤工作的学生的劳动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 146号文件,关于在学校就读勤工俭学的学生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有明确规定。有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以取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全部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文件,大学生没有工资收入,因此其勤工俭学收入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报酬”收入。
3,劳务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每次劳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少800元;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元费用的百分比,其余额为应税收入,税率为20%。如果劳务报酬的收入过高,将征收奖金。也就是说,纳税人每次获得的劳务报酬分别为2万元至5万元,5万元以上的,还应当在此基础上征税。关于学生勤工俭学的纳税方式,支付给报酬单位的单位为“代扣代缴”,即雇用学生进行勤工俭学的单位,税务机关在纳税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学生得到报酬。
经济专家认为,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为了调节贫富之间的收入差距。目前,无论个人生活水平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等因素如何,国家个人所得税统一为单一标准,已经失去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专家建议,应从各地区的生活费用中全部扣除个人所得税,并应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起征点和税率,并应形成几类不同的所得税标准。国家。。
(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