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楼说:“为财务人员准备奖金表”,这没关系。
对于使用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退还费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缴税款管理的通知”(财务兴[2005] 365号)规定,“三代”单位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并计入“三代”管理支出的单位收入,有关人员也可以得到适当的奖励。《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代扣代缴人可以将其用于代扣代缴代扣代缴代扣代缴代缴代扣代缴代缴代扣代缴代缴代缴代扣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征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用表现用用的个人用消费用物品的企业。人员。这两项规定明确规定,退费收入应当用于扣缴,支付或者奖励有关人员的管理费用。另外,个人无须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第二条规定,取得预扣费由个人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它不被视为“其他应付款”税务机关。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完善预提和扣缴制度,加强预提和扣缴方式。 (以下简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国人民应当特别制定《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税收管理法》),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
第2条在中国的每个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军队,事业单位,自雇人士和其他单位,应缴纳个人应税所得,均应成为个人所得税的预扣代理。
从前款获得的中国机构不包括在中国和联合国的外国使领馆以及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国际组织。
第三条依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必须依法执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并应预扣个人所得税:(一)工资收入。 (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 (3)劳动报酬收入; (四)薪酬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收入; (八)财产转让收入; (IX)意外收入;(十)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为单位成员,应扣缴和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收。前款所称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移支付以及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代扣代缴代理人应指定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应纳税所得额的有关部门的人员为税务管理人员,税务管理人员应当专门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
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负责人应便利扣缴和扣缴工作,并支持税务经理履行职责;确定税务管理人员或税务管理人员变更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七条预扣代理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会计部门负责人和专门负责代扣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应当共同负责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法律责任。
第八条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向收税员汇报。
第9条代扣代缴税时,代扣代缴代理人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缴税款收据,并详细说明纳税人的姓名,单位和住所。个人信息,例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如果没有此类文件,则可以使用其他有效文件)。对于工资,薪金收入和利息,股利,股利等,由于纳税人众多且不便于签发代扣代缴税款,可能未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而代扣代扣代缴税款。应以某种形式通知纳税人已预扣税款。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补缴扣缴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以保持纳税基础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代扣代缴代理人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缴税款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以便向纳税人代扣代缴税款。非正式的税收抵免券可以被纳税人拒绝。
第十条代扣代缴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当地情况制定有关的代扣代缴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作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25条本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