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和扩股不等于利润分配,也不是股权转让,也不需要个人所得税。
根据书名,我确认虽然公司土地增值,但未进行增值会计核算。现在回答您的两个问题:1.投资的资本溢价已包含在资本准备金中,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溢价属于股东权益。2,根据国税函〔1998〕289号和国税函〔1997〕198号的规定,将资本溢价转换为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最近,我在WZ从事一个项目。当客户介绍战略投资者时,在更改营业执照时,当地工商局要求当地税务局签发纳税证明,然后才能进行更改。但是,根据其内部文件,地方税务局认为:“在公司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如果老股东的持股比例被稀释,则视为已经转让。原股东享有的资产净值大于增资后的增资额如果以前有增值,则可以暂停个人所得税,并在实现收入后付款;如果原始股东享有的资产净值在增资后与增资相比有所减少,则应按减少后的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尽管这个项目,客户暂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我仍然找不到地方税务局制定上述规定的依据,根据这些规定,原始股东将如何实现所得税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来?如果净资产价值减少,很显然股东已经蒙受了损失,他们仍然需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亲爱的大虾们,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上述问题,如何解决?
税收问题涉及增资和扩股的过程:
首先,如果注册资本是由未分配利润转换而来的,则用于转换的未分配利润应从转换时的未付税额中扣除,因为公司很可能不按时缴纳税款, 要么如果纳税日期晚于转换日期,则增资扩股时应首先扣除相应的税款。
第二项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和《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的。股份制企业股本转换和红股分配的个人所得税”(1997年第198号),使用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增加注册资本,即分配股利和股利。自然人股东获得的增资额应作为个人收入征税(合法股东无需缴税)。国税发〔1997〕198号也规定,股份公司将股本转为股本不是股利和股利的分配。个人获得的转换后的股本金额不视为个人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