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个收入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A,B和D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4款,第2款和第6条规定的免税项目; C来自“关于《关于印发个人奖励免收个人奖金的通知》(财税[2007] 34号)“个人获得单笔奖励收入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个人收入暂时免税”规定。
这里的发票是指发给公司的发票。
这些发票可由公司贷记。公司可以根据发票输入费用或成本,从而成为利润扣除额并减少了当期的利润总额。
根据您的陈述,应该是这笔钱实际上是由股东获得的。也就是说,股东使用这些发票将公司现金兑现,这相当于从公司中扣除税前的款项。这种方法是非法的,但可以逃避法律。
股东从纳税中获得的收入只是公司利润中明确分配给他的部分,这部分利润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发票越多,可扣除的费用越多,公司的表观利润就越少,可供分配的利润就越少,而股东从股利分配中获得的利润就越少。因此,您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