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我是残疾人。最近,我有一个小摊位来修理时钟。我想问:像我这样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吗?
专业答案
是的,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减少征费。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一)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三)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残疾人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需要准备减税和免税申请报告(申请人签名);一式四份的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残疾证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独资个人,合伙经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需申请减少工资收入);
程序
第一步是持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税务相关综合申请表”,提出申请并接收“收据”
第二步是准备所有必需的材料,并等待主管税务机关收集材料并进行调查和审查
第三步是获得带有“接受收据”的答复。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的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作用,并经国务院和商务部批准,进一步保护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决定实施一项新的全国残疾人促进计划就业优惠税收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已实施了针对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于残疾人单位,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退还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的方法。
(1)每年实际安置的每个残疾人可以退还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减免的具体限额,应由县级以上县级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地确定。 /县(包括县级城市,旗帜和)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有计划的城市,下同)批准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六次,但最高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5,000。
(2)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每月退还增值税。如果本月支付的增值税额不足,则可以从退还的增值税额中扣除当年上个月(指纳税年度,下同)退还的增值税额如果余额不足,则可以在余额中退还,可以在当年的后续月份结转。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每月减少营业税。如果本月应缴的营业税不足,可以在当年的下个月结转减税额,但不退还上个月缴纳的营业税。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其商品生产和销售或提供加工,维修和修理服务占增值税和营业税总收入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应税货物的生产和销售以及购买的货物(包括批发和零售货物)的直接销售以及外包单位加工的货物的销售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项(广告除外)的收入占增值税和营业税营业总收入的50%的单位,但不适用。以上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来自用于“服务业”税收目的的应税服务收入。
单位应分别核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和无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则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4)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税收政策同时运作的单位可以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少营业税。一旦选择,它们将无法在一年内更改。
(5)如果同时应用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税收政策和支持失业,重新安置干部和军人家庭成员等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可以选择应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积执行。
(6)本文所称的“单位”是指在各种税收中注册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自雇家庭),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
2.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也可以扣除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
(1)确定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残疾人实际安置人数在该单位雇员总数中的平均比例。如果该月的平均比例不符合要求,则应暂停该月的相应月份。税收优惠。一年内三个月的累计平均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次年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是第七条第七款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企业。指建立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学校自负盈亏,学校负责业务管理,所有业务收入均归学校所有。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及第2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税收政策。在计算残疾人数时,此类企业可能包括实际在企业中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学生,以及在计算单位员工数时的上述学生。
(3)在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和陕西以外的地区,在2007年7月1日之前享受原始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不满足本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会保险支付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临时确定该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全额支付有关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自2007年10月1日起,对于仍不符合此要求的单位,请暂停执行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对安置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实行年度审查法。具体的年度审查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7.相关定义
(1)本通知中提及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并被证明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士证书(1至8级)”的人。
(2)本通知中提及的所有“个人”均指自然人。
(3)本通知中提到的“单位工人”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4)本通知中所称的“工作治疗机构”是指将就业和康复结合起来,并组织精神残疾人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并实施康复治疗和培训以达到的福利生产和安置单位。稳定的心情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条件的目的包括:精神病医院附属的康复工作坊,企业附属的工业治疗工作坊以及基层政府和组织建立的工业治疗站。
8.关于计算残疾人人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