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应该是支付给企业的预扣个人所得税处理费。税务局将统一通知处理时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零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住户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
2002-07-15 [字体大小:大中小]
区和县地方税务局和分支机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截止日期,申报内容应当如实提交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代扣代缴人根据实际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2. 2001年北京市所有“零申报”的代扣代缴代缴帐目,应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零申报户清理检查报告表”。该表格可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在税务机关收集,并于5月底前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有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应当另行填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3.在这次清理检查中,每个“零申报”家庭应着重检查是否存在已达到工资项征税标准的未付和未付个人所得税行为;未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否有捏造虚假纳税资料,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否有扣除未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未经申报是否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个人所得税法。
IV。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清理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未能在这次清理检查中如实声明的人,将由税务机关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在2001年5月1日之前)严肃处理。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信息或者扣缴义务人不遵守规定的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代扣代缴税款,税收征管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罚款一万元以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未经授权伪造,更改,隐藏,销毁帐簿或会计凭证,或在帐单上列出支出帐簿要么不列出或少报收入,要么拒绝在税务机关通知后申报或提供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而那些未缴或未缴税款的人则属于逃税行为。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未缴税额和滞纳金,并处未缴或未缴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犯罪,应进行调查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采取前款所列措施,不缴纳或少缴预扣税或已收税款,税务机关应追缴未缴或未缴税款和滞纳金,不征收或不缴纳。处以50%以上且少于所缴税额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9条:如果扣缴义务人代扣未缴税款且不收取税款,则应扣减扣缴义务人罚款不超过应收未缴税款的50%至三倍。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税法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机关和负责调查处罚的机构,应当对举报人保密。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给予奖励。
宣布。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当地情况制定有关的代扣代缴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作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25条本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