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允许一位主要用人单位扣除3500元的费用和保险费。其余的雇主报告劳动服务或根据工资缴纳税款,或者个人去主管税务局补缴费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工资和薪金是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获得的;纳税申报单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的收入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数额,则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赚取工资和薪金,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并且有其他国务院规定的情况。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我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从中国两个或多个地点获得工资和薪金;
第10条规定,年收入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
(2)如果在中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在职或受雇的单位,则应选择并定期向其中一个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应根据规定选择并确定在中国两个地方获得的工资收入。所在地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并确定工资和薪金。个人收入所得税可以退还。具体的计税方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资机构中国人员在中国所赚取的工资薪金税:
(1)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机构工作的人员所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由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则支付单位应当按照税法第8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根据《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应将扣除法律费用后的全部月薪和工资收入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便于收款和管理,如果工资和薪金分别支付给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则采用由其中一个付款人扣除费用的方法,即只有用人单位才可以扣除费用。在支付工资和薪金时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再扣除,适用税率直接全额确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人应持有两个支付单位提供的工资明细和工资单(本)原本和纳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月薪和工资收入,并结清。帐目用他的工资和薪金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了退还的数额。申报的具体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机构在中国向中国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全额征税。但是,对于那些能够提供有效合同或相关文件并证明其工资薪金已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给派遣(介绍)单位的人,可以扣除实际的付款额和个人收入对他们的余额征税。
参照本文件的规定,所采用和采用的单位可以通过付款方之一扣除费用的方法来计算。
然后,a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 = 345(元)。
个人选择向单位a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简易纳税: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620-345-1495 = 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