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义上讲,政府税收有两个基本功能,一个是政府获取收入的基本手段,另一个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从微观主体的角度来看,公民需要纳税,其一是公民享受公共物品的相应义务,其二是调整收入差距以平衡利益分配,使富人少富,政府间接为穷人做更多的事情。贡献。它被称为“高峰切割和山谷填充”。
个人所得税具有上述功能和作用。这是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达成的共识。需要讨论的是哪个问题更重要。
从金融角度看,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纳税,政府利用公共收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例如提供军事,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文化设施,交通建设等,市民得到这些产品和服务有关,有义务纳税。
当然,个人税也具有收入调节的功能,因此可以向富人支付更高的税,作为向穷人的转移,但这只是数量问题。
概括而言,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形成财政收入以提供公共物品的原因是第一,其次是收入调整功能。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自然人)获得的各种应税收入的税种,统一适用于在中国取得收入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与公司所得税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更简单,费用扣除额更广,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并实行税收征管的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和纳税人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有两种纳税人类型: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居民但在该领土上居住了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在中国没有居所或居留权,也没有居留权但在该领土居住不足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
标准居住分为永久居住和惯常居住。《民法通则》规定的住所通常是指永久住所,具有法律意义。常规居住地是惯常居住地。它与永久居留权一致,有时会不一致。根据这种情况,中国税法将在中国居住的个人定义为:“由于户口登记,家庭和经济利益而在中国惯常居住的个人”。可以看出,中国现行的居住标准实际上是习惯性的居住标准。该标准的采用将中外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同胞以及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区分开来。
所谓的惯常住所或住所是从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法律标准,在一定时期内未指实际住所或住所。例如,如果某人由于学习,工作,探亲,旅行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那么在排除了其在国外居住的原因之后,他必须返回中国居住。这样,即使该人不居住在中国,也应被判为惯常居住在中国。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提到的“住所”概念不同于通常的居住地。
居住时间标准居住时间是指实际居住在该国的人数。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一个人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住所,也没有固定的居住地,但是在该国居住了较长的时间。该国居民需缴税。在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实践中,各国根据个人居住时间的长短逐步形成了居民和非居民的居住时间标准。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也采用了这一标准。
不同的国家/地区具有不同的居住时间来确定居民的身份。我国规定的时间为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的365天,即以居住时间为一年的时间标准,符合该标准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
居住期间内的临时出发时间,即30天之内的一次出发或90天之内的多次出发(不扣除天数),连续计算。
中国税法规定的居住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确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判断标准。只要符合或满足任何这些条件,个人就可以被视为居民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