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人向个人缴纳下列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
(4)手稿报酬;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
第5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是该单位的成员,他们都应扣留并缴纳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
前款所述的付款包括现金付款,汇款付款,转移付款以及以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付款。
1.首先,我们需要累计薪金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员工薪酬/总工资
贷款:员工薪酬/应付工资
2,然后是支付薪水时的会计分录:
借款:员工薪金/应付薪金总额
贷款:应付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3.最后,社会保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款---应交个人所得税
扩展数据
《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第4条
代扣代缴人向个人支付以下收入,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
前款所述的付款包括现金付款,汇款付款,转移付款以及以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付款。[1]
第6条
代扣代缴代理人应指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财务会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作为税务处理人员,税务处理人员应当专门处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负责人应便利扣缴和扣缴工作,并支持税务经理履行其义务;确定税务管理人员或税务管理人员变更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