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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制度中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全国股息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48号),从2014年7月1日至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有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中上市的公司股票的个人的持股期限少于1个月(包括1个月)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时减少5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按25%的比例临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上所得统一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是的,必须根据财产转让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价+合理税金)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制性股票原值证明,如果不能准确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15限制性股票转让收益的百分比价值和合理的税收。
如果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制性销售股份和流通股份,则股份转让的收益应遵循限制性销售优先权原则,即股份转让应被认为是首次转让。转让限售股份和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和缴纳。
示例:
钱先生曾在一家上市公司工作。在他任职期间,公司授予钱先生30,000股限制性股票。 2012年初解除了限售股份。钱某于八月前相继购买了公司股份。对于2万股,股票的平均购买价格为5.4元/股,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尚不清楚。2012年8月,钱某以8元/股的价格出售了40,000股公司股票。钱某在股票交易过程中未考虑其他有关税费的,转让40,000股,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