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0] 57号的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末汇总,各种庆祝活动,业务往来等活动中,向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行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个人取得此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个人代扣代缴。支付收入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