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这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投资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158号文件不包括这些个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蔡瑞[2003]第158号
全文有效撰写日期:2003-07-11
第二,关于个人投资者所投资企业长期未偿还的贷款的处理(独资和合伙制除外)
在纳税年度中,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公司借钱(独资经营和合伙制除外),在纳税年度结束后,将不偿还或将其用于生产和经营企业。它被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的股息,个人所得税根据“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3]第158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从其投资公司借款(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除外),到年底后既未归还也未用于公司生产如果经营,其未偿还的贷款可视为散发给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并按照“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的规定:从投资公司借款的个人投资者的管理超过一年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与原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原规定年的贷款,无论年限是否超过一年,都可以在年底后免征个人所得税。并且新规定的贷款必须超过一年,无论是否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