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个人股东以公司债权和债权的形式获得关于股利的个人所得税的答复”“
”(国税函〔2008〕267号),根据“
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相关规定,个人收到的股息包括股息,应收债务和抵销后的应付账款。以公司债权和债务形式取得的股利的个人股东,应将其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的应付款账款的账面价值加上实际股息收入作为余额。应纳税所得额,应予支付个人所得税。
应该支付,但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债转股付款和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决于股本的价值。如果债务的价值高于权益的价值,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债转股可以看作是两个动作:
1,索偿要求
2.使用股权追回资金购买股权。
如果债权的本金和利息是1000万元,而收回的资金是1100万元,则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如果按20%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万元中,将追回购买的1100万元资金。1100万股。
如果债务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为1000万元,而追回的资金为900万元,则有损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