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第一条,个人收取的取暖费不属于工资性的补贴。 ,没有个人所得税。
1.省政府,国务院,人民解放军上级部队和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文化,体育等奖励。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政府特殊津贴。
4.养老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转移费和遣散费。
7.清算费,辞职费,退休工资。
8.使馆在中国的收入。
9.勇敢是一种奖励。
10.五种保险和一金。
11.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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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暖气补贴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 236号):各企业职工取得的暖气补贴应按照《遵循以下原则:为当地企业提供暖气补贴支付标准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执行;没有标准的,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供暖补贴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并在标准内扣除。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或者最高限额为3500元的,应当在取暖期间当月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