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扣缴义务人应按扣缴的税款缴纳2%的手续费。”
因此,如果您的公司代表该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税务机关应支付您公司的预扣税的2%作为手续费。
在广东省,通常的做法是使用2%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费来激励公司财务人员。因此,收到个人所得税处理费后,帐户处理如下:
借款:银行存款贷款:应付给财务人员的其他应付款
当企业实际将资金发送给财务人员时,会计处理为:
借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给财务人员的贷款:现金
通过这种帐户处理方式,企业收取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费具有收缴的性质,不包含在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因此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企业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将个人所得税处理费奖励给财务人员,因此,所收取的手续费支出可以免税缴纳。。
(一)使用扣缴义务人奖励税务管理人时,可以将所得收入与账户帐户挂钩,不作为收入处理;获得扣缴义务费奖励收入的收税人(财务人员)不算作个人所得税
(2)如果扣缴义务人不用作纳税人(财务人员)的报酬,而是作为其他目的计入企业,则应将直岛税视为在正常生产和经营以外获得的收入,并计入“停业”收入”。
扩展数据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代管人,应按代扣代缴2%的手续费。税。债务人可以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和对在代扣代缴方面做得很好的纳税人的奖励。 ”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获得预扣个人所得税和手续费的退款应有两种目的,一种是预扣和付款的管理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相关人员。奖励退税的
税费不是强制性要求,也没有必要对所有相关的退税人进行奖励。
收据包含在“其他业务收入”帐户中。
退税额仍指已付2%的手续费。代扣代缴代理人可以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并对在代扣代缴和代扣代缴方面做得很好的纳税人给予奖励。发给特定税务处理人员的处理费奖励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并计入营业外收入,且无需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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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收入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预扣税缴纳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对于使用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退还费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缴税款管理的通知”邢〔2005〕365号规定,“三代”单位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入“三代”管理支出的单位收入,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人员。
《暂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 065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可以将其用于扣缴费用,奖励和扣缴税款好的税务人员。这两个规则明确规定,应将报酬收入用于预扣管理费或奖励相关人员。
的预扣税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比例执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应按代收协议约定的比例缴纳(最高5%)。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门将根据原始的《代扣代缴税款表》和会计部门提供的税收征管协议,作为支付程序的原始凭证。同时,财务部门代扣代缴税表的表格。 ”
参考:搜狗百科-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