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个人所得税扣除规定-浙江省个人所得税扣除通讯费

提问时间:2020-05-01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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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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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一个“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怎么处理

在空白表格中填写“无”字样,并用公司的印章盖章,然后将其发送给当地税务局小方坊。或致电咨询。

问题的补充:请转到当地的地方税务局,应该在邮件中,在附件中找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税中通讯费补贴扣除有人数规定吗

如果是组织,则可以按照省《通信补贴办法》的规定从个人税中扣除通信费;如果是企业,则可以在发票中注明单位名称,并按照发票上的名称处理。单位账户处理中的管理费发票是个人签发的,在总工资中需要缴税。

个人所得税杭州市通讯费用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不可扣除

1.根据《北京市地方税〔2000〕207号》,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住宅电话的补贴标准为:

①部长级人员110元; ②副部长级人员110元; ③局级人员80元; ④副局级人员为80元; ⑤科室人员50元; ⑥部长级退休人员110元;副部长级退休人员110元;积极局级退休人员80元;副局级离退休人员80元;

2.根据《政经[2000] 394号》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沟通工具的补贴: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官方活动无线通讯工具,手机(包括车载电话),无限制的寻呼机补贴标准:部门级350元,副部门级300元,部门级250元,部门级200人部门级人民币150元,部门级人民币150元,部门级人民币80元,部门级人民币50元,部门级人民币30元。

3.该单位对个人的通讯费征收和免征税收:

根据京地水阁[2002] 116号文件规定:未按照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 394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进行通讯系统改革,给个人手机(包括无线电话)造成了负担传呼机)在不同情况下,通讯费应按个人所得税缴纳。

如果单位为个人通信工具支付了通信费用(出于公共需要),并全额付款和偿还了费用,则可能不会对月薪和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

单位以补贴的形式支付个人通讯工具的通讯费,则应将其纳入当月的工资中,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关于企业通讯费发放的规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和明确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局[2003] 45号

2003-4-30

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未发给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局,检验局,省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直属分局,审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您,以及补充条款如下,请一起实施。

1.关于企业投资的借贷成本

(1)除非关联方的借款另有规定,否则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可以不扣除资本金直接扣除其借款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在相关费用中。

(2)纳税人从关联方借款用于外国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国税发〔2000〕84号)执行。

2.关于公司捐赠

(1)如果企业使用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进行捐赠,则应分解为两个业务,这两个业务被视为对外销售和按公允价值进行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确认标准,执行《通知》第二条第3款“会计价值”,而收款人在扣除相关税费后确认余额由收件人承担捐赠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纳税。

(3)当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时,在经营中使用或出售(转让)以备将来使用时,可以按照税法结转。处置。转移成本(限于账面价值)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

3.关于公司的储备金

(1)通知的第3条

(2)“对于因减值,折旧或坏账而撤回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经调整了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价值恢复或转移而进行的冲销准备以及处置相关资产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事情“税收调整”,应附有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证明,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3)在企业年终纳税申报前(年末后45天内)发生的资产负债表后事项及所涉及的所得税调整,视为税收调整。会计报告年度;企业年终纳税申报后((年末45天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以及所涉及的所得税调整,应视为当年的税项调整。

第四,关于公司资产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

(1)企业的所有资产均应以有力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性或重大损害,并应在处置当年扣除资产的可变收入,可收回金额,负债和保险赔偿后报告被处置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批准并确认财产损失应在税前扣除。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库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在建工程等)

由于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而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可以用作年度损失,可以用来弥补下一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对企业资产造成的永久或重大损害的金额相对较快,或者损害金额难以确定。企业报税务机关审查时,应当签发中介机构,例如中国注册税务代理人或注册会计师。审核证明。对资产造成的永久或重大损害的具体定义标准比较大,由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企业应当遵守省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1997] 15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设立企业《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商社字〔2002〕149号)规定,应当为全体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5%,补充医疗保险不得超过企业总工资的5%。在企业工资总额的4%以上的范围内,应在税前扣除。以上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计算基础相一致。

六。 《通知》第7条第2款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标准,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即:对租赁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充分考虑租赁期末是否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具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的比例。到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等各种因素。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租赁应被视为金融租赁:

1.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租赁资产,并且预计行使期权时所达成的购买价格将远低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可以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在租赁开始日期执行此操作多种选择。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大部分使用寿命。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之前是全新的,则其已超过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则该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最低租赁付款额在租赁开始日期的现值几乎等于租赁开始日期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该值几乎等于租赁开始日期的租赁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之前是全新的,则其已超过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则该标准不适用。

5.租赁资产具有特殊性质,只有未成年人可以使用它们而无需进行重大更改。

7.《通知》第8条允许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即:企业应在期末分析每种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的坏账损失。对于预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的拖欠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转入“其他应收款”和“应收款”账户后,计提坏账准备。

8.企业向终止住房实物分配前未参加工作的老员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不符合当地县制定的标准(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国家税收规定。根据[2001] 39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的三年内平均扣除。

10.企业取得与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的实际本金,按每人每月500元人民币,其他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人民币计。扣除之前。通讯费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补贴,机票返还等。通讯费不包括在企业应纳税工资总额中。年末纳税申报前,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通讯费的支付方式,企业负责人名单以及实际支付的金额(报销)。

11.为员工提供防暑和降温补贴问题。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浙老社发[2001] 178号)。

精神,适合于提高夏季休闲饮料员工的水平。高温工人每人每月95元。非高温工人每人每月85元;一般工人每人每月80元。分发时间为4个月。

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补贴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税前扣除。今后,如果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浙江省财政厅调整防暑降温补贴的支付标准,将按照调整标准执行。

12.商品流通企业(包括外贸商品流通企业)提取的建设资金(简化建设资金或有外贸风险的产业资金),其所得税应按照“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第84号])相关规定得到执行,不能在税前扣除。浙江国税发〔1994〕219号,浙地水发〔1994〕247号第5条,第11条规定;原浙江国税二〔1995〕108号,浙江省Dishui 2〔1995〕222号第10条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