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获得青年苗木补偿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城镇职工从业人员的青苗补偿费为村镇企业属于农作物工业的收入范围。,也是一种经济损失补偿收入,因此,对所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地过程中征地单位向土地承包人支付补偿费税款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获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征地补偿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的法律规定,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人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各国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根据有关法律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征地补偿费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地补偿费不征税。政府获得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并且不对“财产转让文件”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企业没有计划或项目报告以替代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从政府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
涉及的企业土地征用,营业税和相关法律:
1.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项目评论(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No。 149),第8条第8款第2款规定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无需缴纳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追回土地使用权和纳税人房屋拆迁补偿预付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国家土地使用税总局第一号关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人的营业税问题的正式文件(国税函〔2008〕277号),内容涉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包括县及县以上(包括)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批准。
第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免除或处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根据“通知”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归因于政府行为的政策转移。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搬迁,可能无法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为直接从政府财政和国土部门获取的收入。被拆迁企业直接从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获得的补偿不属于《通知》所述的政策安置收入。因政策转移,企业出售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可以按照《通知》的规定处理。被拆迁企业以实物方式获得补偿的,按照签订补偿协议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确认收益。
2.被搬迁企业可以在政府搬迁公告和文件规定的搬迁期限之日后的次年获得政策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五年内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企业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政策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后,应将因同一搬迁而再次获得的保单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从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限于以下五个项目:在搬迁之前购买或建造具有相同或类似用途的性质或新的固定资产支出,购买土地使用权利支出,其他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技术改造和人员安置方面的支出。除此以外的其他费用均不得从中扣除。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固定资产搬迁或其他搬迁造成的损失或职工安置的其他支出,不予重复计算。
4.搬迁企业应从政策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的第一份年度纳税申报单中报告政府的搬迁文件和公告。政策搬迁补偿和实物补偿计划的总收入,政策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固定资产的置换或改良,购买土地使用权,技术改造,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移民计划或项目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