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1〕118号浙江省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仍然有效,该条款没有任何修改或失效。
鄂地税发〔2010〕126号《关于加强其他地方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所有不符合审核收款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批准的收藏的附加费率为项目价格的1%。
在我省各地从事建筑安装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省外从事跨省,州,林区和直辖市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跨县(市,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抵扣的税收地点,由市,州,林区或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本通知将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如果当地法规与本通知不一致,则以本通知为准。
《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11条规定:“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安装行业工程业务的单位应当预扣工程运营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在单位所在地,可以为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将其退回单位所在地以扣缴个人所得税。 ”制定了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长地税发〔2003〕27号)第四条。湖南省市地税局:建筑和安装公司,个人和所有从事建筑和安装的系统,系统不健全,会计核算不正确,不能如实反映企业业务成果的业主以及实施各种形式的承包合同的建筑和安装项目,对项目总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项目的总收入需按2%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苏地方税务局也已提供,申请人到宿迁从事建筑安装的账单,全部在所附发票中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每年年底进行税收清算。但是,开票申请者可以证明财务制度健全,或者可以提供开票申请者(项目负责人)作为公司雇员,项目收入和成本包括在公司的会计核算中,以及项目收入属于企业的证明。公司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外地建筑企业涉及的上述个人所得税问题,应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关于建筑业企业停业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第一条。 )指出:“建筑安装企业离开注册地点如果要在县(区)外建造经营管理场所(以下简称场所),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发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经营场所”)。称为出站操作证书)。税务机关应当共同征收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将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的建筑工地(以下简称建筑工地)本地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