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增加股本,红股分配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利用盈余公积分配红股具有红利和红利性质。个人取得的红股的分配,应当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剩余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应按照“利息,股利,股利”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并经公司批准后,由股份公司代扣代缴。股东大会。
3.国税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及其他资本的使用除股票溢价外如果将储备金转换为注册资本和股本,则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并按照现行政策计算个人所得税。
4.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投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生效。根据该通知,当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人税可以在5个日历年内分期缴纳。该法规直接规定,公司转换为股本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5)第41号的规定,自4月1日起,国家将对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的收入(包括股权分置改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纳税人一次付清税款有困难,他可以合理地确定分期付款计划,并将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然后在5年内分期支付个人税款。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15] 62号)要求,所有中小型高实施范围内的高科技企业实现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给个人股东以增加股本,个人股东应服从“利息,股利,红利收入”项目,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果个人股东确实很难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分期付款,但不得超过5年。
“浙江税务网”陈良照的首席税务师对此问题的分析如下:
1.豁免或推迟的可行性
一种方法是获得地方政府的豁免或推迟证明。过去,为了支持上市并被认为主要是国有企业,地方政府通常对转换股本和分配红股的股份公司免征或暂时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随着《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优先退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建立审查制度的综合影响经济危机下的委员会和地方财政限制,地方政府现在很少有免税或延期付款的书面证明。此外,即使地方政府仍然再次发布,由于行政级别低于省级别,也常常是无效的。
另一种方法是根据将来成功上市的偶然性来防范付款。私有企业的个人股东在将净资产转换为股份时,往往会根据未来成功上市的偶然性而拒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作者认为他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原因有两个:第一,正如公司必须提前聘请五套中介机构来申请服务费一样,以整体净资产转换为基础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风险之一。必须将其列出其次,该公司的整体净资产已转换为股份,并且该公司已与工商部门确认,不会因上市失败而将其转回。
其次,资本盈余转为股本的条件通过建立股份公司将
转换为股份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增加股本,并且无疑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红股分配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正确理解和把握资本公积。税发〔1997〕198号)。以下三个实用要点:
首先,应将其限制在资本溢价类别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合作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份增值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制的问题《关于免征股本和分红股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通过发行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由股份公司。该增资是个人获得的该金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与个人收入分配不符的其他资本公积,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其次,应进一步将其限制为与个人股东相对应的资本溢价类别。为了避免高溢价股权的转移,公司的原始个人股东经常要求新股东以高溢价单方面增加资本以产生巨额资本储备,然后原始原始股东单方面转移巨额资本储备以增加首都。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溢价不再是上述国税发[1997] 198号和国税函发[1998] 289号所指的资本公积,而是股东之间的捐赠。自然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确定这是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