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155号:“以下所得不包括在免税福利费的范围内,应计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1)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各种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
(2)所有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基金支付给单位员工的补贴;
(3)个人购买的单位,例如汽车,房屋,计算机等,不是临时生活困难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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