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未领取现金(单位统一缴纳)的员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根据单位的统一规定进行身体检查并提供发票和实际销售的员工。
如果单位不是统一组织体检,而是直接向个人支付体检费,则应将其计入雇员的工资和收入,并应依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公司工作性质所需的体检费用不应当征收个人医疗所得税;
应将具有福利性质的体检费纳入员工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中,以代扣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9号法令,2008年)第8条规定, 《税法》第二条提到的个人收入为:收入是指与个人因任用或受聘而获得的与任用或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工资增长,劳动红利,津贴,补贴和其他收入。
它属于员工福利,我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工资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中。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第六,军事服务调动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