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定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支付董事费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1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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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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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兼任董事的董事费怎样缴纳个税?

如果董事是雇员(应向社会保障部门支付)而不是股东,那么从理论上讲,支付给雇员的所有支出都应包括在工资中并缴纳税款,最好将税款作为工资缴纳。百度:可以找到工资和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率。

如果他是股东而不是公司雇员(不支付兼职性质的社会保险),则应就利息和股息支付个人所得税。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的收入须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是,来自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股息可以减半征税。百度:可以找到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

如果既不是股东也不是雇员(外部董事,我不知道是否是这种情况……),我将根据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百度:可以找到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率。

如果他有另一家公司,这笔款项是用于您两家公司之间的业务,那么另一家公司将向您开具发票并直接记录费用,他将不必亲自纳税。

董事会费及董事会津贴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劳动报酬所得征税

董事会费用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履行董事会职能所花费的支出;董事袍金是指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劳动报酬,即个人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实施某些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1)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若干《关于事项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袍金,按照劳动报酬的项目征税,仅适用于作为公司董事,监事的个人;不在公司办公室或没有工作的人情况。(2)个人持有或受雇于公司(包括关联公司)并兼任董事或监事的,其董事费,监事费应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并统一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工资和工资收入的项目。根据上述政策,董事不工作或在公司工作的,个人所得税应根据“劳务收入”计算;董事在公司工作或受雇的,个人所得税以“工资收入”计算。以董事为纳税人,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收入

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如何为在中国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许多文件进行规范,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个人工资和工资”。中国没有住所”关于国税发〔1994〕148号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无住所个人个人所得税计算和缴纳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125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实施无住所个人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答复》。关于如何为高级管理职位的外国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此,我们结合了以上四个文件的规定,为您全面审查了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以便供大家掌握。

1.高级管理职位的含义

实际上,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主要决策的参与者以及公司决策者监督的参与者,这一点相对明确。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在实践中通常会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国税函[1995] 125号的规定,我国税法中的“最高管理职位”是指公司的首席,副(总)经理,各种职能的首席执行官,董事的职务。和其他类似的公司管理。

2.董事和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演变

关于如何向在中国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已先后制定了三份文件。[2004] 97和国税函[2007] 946号文件,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我们将按照文件的顺序进行整理:

(1)国税发[1994] 148号规定

“在中国企业中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个人,中国企业支付的董事袍金或薪金不适用于本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但应从担任中国企业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到任免上述职务,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并支付个人费用。所得税;他从中国境外企业获得的工资薪金,税收义务应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 ”

根据上述政策,我们可以整理出以下含义:

2.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人,是中国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同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担任职务的,应按照税法对在中国境外的企业支付的工资和薪金进行纳税。根据国家税[[1994年]第148号通知第2条,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确定了纳税义务的规定,即:

(1)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和薪水,如果外国人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90天内连续或累积居住,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183天内连续居住如果不是由国内企业负担,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纳税年度指定的期间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少于一年。税收协定,海外公司在中国工作时支付的工资,在中国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则外国公司支付的工资的纳税方法与(2)相同,即外国公司支付的工资。在中国工作的外国公司工资在中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公司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者实际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的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个人所获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仍应按照与董事费有关的协议或安排的有关规定以及国税发〔1994〕第5条的规定执行。 ]第148号确定纳税额义务”。

的“董事费”条款未明确说明签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议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丹麦,新加坡,芬兰,新西兰,意大利,荷兰,捷克共和国,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阿联酋,卢森堡,韩国,俄罗斯,毛里求斯,克罗地亚,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马耳他,斯洛文尼亚,以色列,前南斯拉夫,香港,中国,塞舌尔,越南,土耳其,亚美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冰岛,孟加拉国,乌克兰,苏丹,马其顿,爱沙尼亚,老挝,爱尔兰,埃及,南非,巴巴多斯,菲律宾,摩尔多瓦,委内瑞拉,古巴,尼泊尔,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曼,突尼斯,巴林,尼日利亚,伊朗,希腊,吉尔吉斯斯坦,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中国澳门董事费用的

指示明确指出,签署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议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

挪威,加拿大,瑞典,泰国,巴基斯坦,牙买加,葡萄牙,科威特,卡塔尔,摩洛哥

我们的重点是在国税发[2004] 97号文件中解释外国董事国家税的计算方法。根据本文件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担任董事,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公式:

的应纳税额=(当月的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1-(当月的应付款额÷月)×(当月国外工作天数÷每月的几天)]

为了使大家更好地理解本文档的条款,我们将对上述公式进行同义转换:

的应纳税额=(当月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内支付的工资÷在当月内在国内外支付的工资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本月国内外工资薪金总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工资总额×当月的工作日÷当月的天数

我们对国税发[2004] 97号的公式进行了同义转换后,每个人对该公式有了新的理解,也就是根据国税发[2004] 97号的政策计算公司,适用于在中国公司中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个人,从他们在中国公司中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时间到其被解除上述职务之时,无论他们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责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两个部分:

1. 1.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在中国申报并支付,其公式为“(((当月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税收入×适用税率快速扣除)×一个月内“当月工资薪水÷国内外支付的总工资”部分的含义

2.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外支付的工资也应在中国部分工作期间在中国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扣除额的快速计算)×当月海外支付的工资含义÷当月国内外支付的总额×当月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像这样分解公式,可以在国税发[2004] 97号中看到问题所在。以我们的外国董事为例,无论我们是与中国签署了协议还是没有达成协议,在中国对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都没有问题。因此,在公式中金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ד在月内支付工资÷月内和月外支付的总工资”部分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公式的第二部分,“(((当月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应税收入×适用税率-快速扣除))×当月支付的海外工资÷在当月支付的国内外工资总额月×月中和下月的工作天÷月中的天数”如有疑问,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个人不得收取公司支付的董事袍金或工资。在中国境内。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自其担任中国企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至终止上述职务之日起,无论其是否履行职务,均应予以宣告并予以支付。在中国以外。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些董事或高管在中国境外的企业所支付的薪金和工资,应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应纳税额。但是,国税发〔2004〕97号中的这一公式存在问题。根据《税收协定》,对于在中国境内连续90天或少于183天连续或累计居住的董事和高管,根据97号文的规定,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外在中国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和薪金也必须在中国申报税收,这与《国家税务总局》 [1994]第2条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国税发〔2004〕97号文件中还有另一个缺陷。

III。国税函[2007] 946号

基于上述两个文档的不完善之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发布了国税函[2007] 946号,如何处理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无住所个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进一步明确:

{1}(一)没有税收协定(安排)的企业的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90天或连续居住,或者根据税收规定被视为由另一方征税条约(安排)居民,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实施无住所个人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No.4号)的有关规定。 97)运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并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限内连续183天内连续或累计居住的公司高管,应遵守《关于个人取得工资和薪金的税收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2条和第5条规定了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工作时间长短的纳税义务的确定。]第97条第3款第1款(3)项,并使用以下公式计算工资和薪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本国和国外工资的应税收入×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国内支付的工资÷当月本国和外国工资总额

将文档的定义与我们上面的分析相结合,您可以看到并理解此公式。他更正了国税发[2004] 97号文件中有关董事,高管人员和没有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税收协定安排,或者应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将其确认为另一方的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无住所的规定”关于关于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袍金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在税收协定中(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国境内连续183天连续或累计居住,在中国工作期间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和薪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与上述相比[2004]第97号公约第3条第1款第3项对公式进行了分解,如您所见,当月国内外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总工资×在本月在国内外的工作日当月÷当月的天“已删除,仅保留”(当月《外国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支付的国内工资÷当月的国内外工资总额”,完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1994〕148号的有关规定税收协定政策。

(2)下列企业的管理人员仍应按照国税发[2004] 3号第3条第1款(3)项规定的公式,对所取得的工资薪金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97。

1.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积在中国居住超过一年的税收协定(安排)不适用,或不应被视为我们的税务居民企业高管。 90天但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中国五年居民居住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财税字[1995] 098号)。 ,那些在中国居住不到五年的人。

2.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另一方的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和国税发第四条的规定,[ [2004]第97号,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董事费根据公司高管的条款,他们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了183天以上。

国税发[2004] 97号文,第3条第1款第(3)项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内外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成计算扣除)×[1-(当月在国内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总工资××(当月在国外工作的天数÷当月的天数)]

让我们详细分析1和2的规则:

在1:

(1)对于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居住超过90天而未使用税收协定(安排)的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企业支付的工资必须支付给中国同时,在中国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司支付的所得税也必须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他的税费计算公式:

的应纳税额=(当月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内支付的工资÷在当月内在国内外支付的工资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本月国内外工资薪金总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工资总额×当月的工作日÷当月的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