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伙企业持有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列出的公司的股份,它将获得股息
仅适用于持有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列出的公司股票的个人,适用于股息的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对上市公司的股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第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区别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
《财税[2012] 85号文》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持股期限在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全额支付。股息收入将计入税款收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持股一年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暂时减少25%收入金额。以上所得统一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股息税的税率为20%。前述的差别征收方法简单地分为三个时期:(一)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2)持股1个月至1年的,其税负为10%; (3)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换句话说,个人投资者持有股份的时间越长,税收负担就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