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条例。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1月以来第四次修订。它将在1日生效。
房屋租赁的税金和租金应通过租赁来支付,因为在个人所得税的特殊附加扣除中声明了房屋租金减免,因此无需申报税款。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这项改革中提到,应保留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等相关信息,以供参考。没有提到房屋租赁发票的问题,因为提供房屋租赁发票肯定要缴税和收费,而且该国还考虑了租金上涨和市场混乱的问题,因此它不需要个人提供房屋租金发票。
修改了有关扣除费用的附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获得工资和薪金,在中国有住所并在国外获得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中国收入纳税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来确定额外的扣除额。额外抵扣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提到的额外抵免是指每月扣3500元在此基础上扣除1300元的标准。
《条例》第28条规定,附加扣除的适用范围包括:
1.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外国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员;
2.在中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外国专家;
3.在中国定居但在中国工作或受雇获取工资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该规定将于2011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