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通过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等非营利组织捐款时,可以根据捐款收据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扣除个人所得税。 。
1.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将其收入捐赠给中国的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社会灾难和贫困地区。捐款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的捐款当期申报的30%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捐赠扣除额度=应纳税所得额×30%,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额度,则只能按照捐赠额度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金额小于或等于捐赠限额,则扣除实际捐赠金额。
2.对于个人向国家认可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州机构向红十字会,老年服务机构,青年场所和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应纳税所得额是允许的全额扣除。换句话说,纳税人有不同的捐赠渠道,并且根据个人税收计算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可以通过将收入捐赠给教育,扶贫和扶贫等公益慈善组织来减免个人所得税。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是扣除每一万元纳税年度的收入后,应扣除其6万元的费用和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每月收入减去支出的余额$ 5,000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每次收入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3)营业收入应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税收入。
(四)物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及以上,减按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量。
(5)财产转让收入应为财产转让收入余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股息和意外收入的收入应为每种收入的应税收入。
来自劳务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是扣除收入的20%之后的收入。薪酬收入减少70%。
个人将其收入捐赠给教育,扶贫,扶贫等公益慈善机构。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的30%。扣除:如果国务院规定对慈善事业的捐赠应完全扣除税前,则应遵守有关规定。
本条第1款第1款规定的特殊扣除包括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州;特别额外扣除包括儿童的教育,继续教育,重症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老年人抚养费等。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告给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个人所得税法》第19条是指将其收入捐赠给教育,减轻贫困和减轻贫困。将其收入捐赠给中国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捐赠给慈善事业,例如教育,扶贫,扶贫;术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扣除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20条:在中国境内和境外获得的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和营业收入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来自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其他收入,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