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给职工的岗位津贴,应当包括在职工的工资总额中,也要包括在个人所得税中。
问:与工资和薪金有关的某些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某些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什么答案吗?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规定,下列免税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特别津贴,补助和津贴。其他各种补贴和津贴应按应计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征税。,不属于纳税人自己的工资和薪金且不征税的补贴或收入:1.唯一的子女津贴; 2.正式薪金制度的实施不包括基本薪金总额,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津贴的补贴。; 3.育儿补贴; 4.差旅费补贴和餐费补贴。 ”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3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税法第4条第3款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和津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2条第(2)款:下列非政府补贴,津贴或薪金工资和薪金的性质或不征税个人收入和薪金收入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唯一的子女津贴;
2.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补贴差额和家庭副食品补贴的补贴;
3.育儿补贴;
4.旅费津贴和膳食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