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 124号文,该费用已计入福利费,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必要将其纳入“薪金收入”,以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福利费只是一个会计科目,个人所得税中的“薪金收入”远远超出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薪金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3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免税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根据税法第4条第3项提及的国家统一法规颁发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行,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津贴。
因为支付给员工的餐费的单位补贴不在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因此必须将其与工资结合起来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