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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8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企业的下列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1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项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中华民国国务院第512号令):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1)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草药种植。
国家对农业企业实行以下减免税政策:
减免农产品税。从1994年5月1日起,纳税人出售或进口的主要农产品包括谷物,谷物仿制品,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厂,其他对于植物,林产品,水产品,牲畜产品,动物皮,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94)财税字第4号,财税字[1995] 52号。
1.增值税:13%的增值税,有些产品免税。
2.企业所得税:指定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将减半或免税。
3.个人所得税:在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中,个人直接免税。四,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房地产土地免税。
中药材是继承和发展中药事业的物质基础,是与国民经济和民生有关的战略资源。中草药的保护和发展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善人民群众健康,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对中药材的保护,促进中药产业的科学发展,这项计划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