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少于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法》所指的“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居住或居住不到一年,或者在中国居住不到一年的个人。
正确答案:C分析: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满足三个条件:(1)在中国居住并有中外收入的个人; (2)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从中国境内外取得收入的个人; (3)在中国境内直接取得收入项目C仅返回中国两个月。它不符合“在中国居住或居住了整整一年”的定义,而高虹因为他在美国工作并且没有从中国获得收入而没有达到该定义。因此,此问题的答案是选项C。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取得无住所个人工资和薪金的税收义务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对在中国境内90天以内或在税收协定期183天以内连续或累计居住的个人的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1条第2款和《实施条例》第7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没有住所,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没有连续或累积的工作超过90天或纳税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连续183天连续或累计居住的个人,免征其在中国境外的雇主支付的工资和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的国内机构负担。上述人员仅对在中国的实际工作在中国的企业或者个人用人单位支付或者由中国的事业单位负担的工资收入报税。在中国实际工作的中国企事业单位的个人和雇员的工资和薪金,如果中国的企事业单位属于用于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认可利润法或在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没有营业收入的情况不论是否记录在中国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中,均应视为中国企业缴纳的薪资或中国事业单位负担的薪资。
上述个人应缴纳的每月税款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宣布和缴纳。
3.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一段时间内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居住超过90天,但已连续或累计居住的人在中国超过183天但不到一年确定个人税负。
根据《税法》第1条第2款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工作了90天以上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连续或累计生活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工作的实际收入,应由中国企业或个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以及海外企业或个人用人单位的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在本国境外工作所取得的工资收入,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应缴纳的每月税款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宣布和缴纳。其中,获得的工资收入由海外雇主支付,而不是由中国机构负担的个人。可以提前预订,以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每天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月度应纳税款;对于不能在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限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183天的提前安排的人,最长可以达到90天在该天(即183天)之后的下个月的7号,声明并支付上个月的应纳税额。
IV。对在中国没有居住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个人的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和《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但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应获得在中国的企业或者个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和工资,在中国境外的企业或者个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临时离职期间的工资,仅由中国支付境内企业或个人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税款,如果在中国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属于采用批准的利润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或者无营业收入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受雇或受雇个人取得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中国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帐簿,均应视为由其服务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支付。
如果上述个人在一个月内在中国工作期间同时拥有工资和薪金,以及国内企业或个人雇主在临时离职期间支付的工资和薪金,则应将他们合并以计算该月的应纳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并支付。”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实施无住所个人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国税发〔200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取得无住所个人工资和薪金的税收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见《税法》第8-3-14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采用以下公式:(1)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应纳税义务人应采用以下公式:(当月国内外工资薪金应税收入×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国内支付的工资÷当月国内外支付的总工资×在该国工作的天数÷当月的天数。 (2)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税收义务的个人,仍应当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当月国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度(扣除额)×月中的工作天数÷月中的天数。 (3)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有纳税义务的个人,适用国税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以下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1-当月支付的海外工资÷在该月份支付的国内外工资总额月×国外工作日÷当月天)。前款所称个人的日工资或少于一个月工资的,仍应当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转换为月工资。根据上式计算应纳税额。 “;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4条(国税函发〔1995〕No。 125),第4条规定:“在中国的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对于其国内和海外雇主分别支付工资和薪金以进行应税计算的个人。第四条所述在中国居住一年但不超过五年的个人,第五条所述在中国居住的个人对于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个人,如果其工资由国内雇主和海外雇主分别支付,并且一个月内有海外工作日,则根据通知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向其支付海外雇主属于国外工作日数的工资部分不征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使用以下公式:当月应纳税额=基于当月国内外工资总额的税额×[1-(在国外支付的工资/该月的总工资)×(国外工作日数/当月天数)]。 ”
IV。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中国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和薪金的税收义务的第6条(国税发〔1994〕148号),第6条规定:计算应付所得税。属于本通知第2条,第3条,第4条和第5条所述情况的个人,仅应就一个月内赚取的工资和薪金申报并缴纳税款根据月薪和薪金收入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工资和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实际天数。通过将每日工资和薪金乘以每月的天数,然后转换为每月工资和薪金,然后根据以上公式计算应纳税额,来计算得出的每日工资和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