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第3条第5款:“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利,股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第6条第6款规定:”利息,股息,股息对于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个收入的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与此同时,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收入是纳税人,而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是扣缴义务人。“因此,这部分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第2条:“投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纳税年度内的个人独资和合伙制除外)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归还或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未偿还的借款可以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的股息,根据“利息,股息”项目,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公司法人或投资者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借款但仍未归还,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个人购房或其他财产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 83号): “个人公司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成员如果其他人员从企业借钱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的家庭成员或企业的其他人员,并且贷款年末后不退还贷款...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收入,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工资收入”计算的。因此,从公司借钱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以该人的名义注册财产所有权,并且在贷款年度结束后不归还贷款的个人,应该合并工资薪金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支付给个人贷款的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
第3条第5款的规定:“利润使用费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均按比例税率征收,税率为百分比二十。”
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收入为纳税人,而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预提所得税纳税人。”因此,这部分利息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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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各国使领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