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个人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先进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3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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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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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个人部分所得税怎样计算

享受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计征优惠的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税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奖励获得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现金奖励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第58号):“ I。法律认可的非营利研发机构和先进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大学),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给予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可以从当月的科技人员中扣除50%的职位科技成就。“工资收入,工资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营利科研机构和大学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大学,以及私人非营利科研机构和大学。

3.全国设立的科研机构和大学是指以财政资金建立并获得“机构人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立大学,包括中央和地方科研机构和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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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将于2018年7月1日生效。实施本通知前,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在实施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后的36个月内,取得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并符合本规定的其他条件。通知,此通知适用。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享多大个税优惠?

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澄清了从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的成立。根据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制定的《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可以从职务技术成果转化中获得的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减少至当月科技人员“薪资收入”的50%,并已支付个人所得税。

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指非营利的科研机构和大学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大学在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后的三年(36个月)内奖励科技人员的现金。非营利科研机构和大学要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按照《技术合同认证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查登记,取得技术合同。认证注册证。

非营利科研机构和大学应改进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会计处理,并且不应将正常工资,奖金和其他收入计入科技人员的职位。非营利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个人以专利权投资企业,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41号)第一条,投资于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为个人。转移非货币资产这与投资同时发生。对于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6年9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与股权激励和技术股份有关的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号)第三条,当投资国内居民企业的股份,而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份(权利)时,个人可以选择继续执行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或选择适用递延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选择了技术成果投资的递延所得税政策,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该投资和投资本期可能不予征税,当允许递延股权转让时,该资产的原值计入当期损益。技术成果和合理的税费将从股权转让收益中扣除。差额已计算并已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包括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新植物品种权,新生物制药品种,由科技部,科技部确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并取得企业的股份(权利)的行为。

因此,对拥有专利权的企业进行投资的个人应根据“财产转让收入”缴税。在2016年9月1日之前,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当期投资和持股个人所得税;自2016年9月1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当期不对投资和股权征税。当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应根据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与合理税额之间的差额计算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