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标题所述,如果分发的工作制服确实用于单位的业务运营(即业务运营所需的工作制服),并且涉及的数量是合理的(用于业务活动的合理数量的范围)不存在出于个人利益的目的那么,通常不会计算任何税款;
2.原则上,不涉及个人收入且不属于商业用途范围的事项不作为个人收入征税;
3.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依法进行验证和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明确了扣除企业职工衣着费的问题:“企业由企业统一准备,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要求员工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统一着装工作中发生的工作服费用可以在扣除税款后作为企业的合理支出。 ”
满足上述条件的服装成本,例如银行为员工购买的公司制服,以及要求员工在工作时穿着统一的服装,以及公司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工作设备,工具,办公用品) ,无需个人代扣所得税。但是,单位以现金或实际报销的方式向员工支付的服装费应计入员工的月薪中,以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
员工服装费用增值税的处理方法:
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费用已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如果员工的服装是变相福利,则不得扣除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