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规定可以避免对单位筹集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费用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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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32号),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为:从2008年10月9日起暂时豁免。条例中的豁免范围仅限于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而通过募集资金筹集的利息不属于这一类。因此,通过集资筹集的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集资利息按“股利和股利收入”征税,税率为20%,预扣并由付款人在付款时支付。
资金利息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32号),从2008年10月9日起暂时豁免个人所得税。条例中的豁免范围仅限于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而通过募集资金筹集的利息不属于这一类。因此,通过集资筹集的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对“股息和股息收入”征收的募集资金利息为20%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