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不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1年9月1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免征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财税[2001] (157):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一次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生活补贴及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他补贴),且收入在3元以内乘以上一年本地员工的平均年薪,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有关规定计算和征收(国税发〔1999〕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