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一是职工本人承担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仅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第二,企事业单位既要承担税收又要扣除支付义务。但是,无论哪种类型,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都是相同的,即向员工支付工资并预扣员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时,会进行以下会计分录:
借款:应付工资
贷款:应交税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当
实际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将进行会计分录:
借:应纳税额-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或现金
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应付工资总额的差异上,也就是说,在相同工资待遇下,当单位为个人纳税时,需要累计更多应付工资。
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企业缴纳的劳动成本,将薪金包括在内较为合理
企业在收款人身上承担的税款是企业的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支出。如果合同有明确规定,则应允许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在计提应付工资总额时,应根据应付给个人的工资与代表含税工资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之和计入应计费用,并根据法规,所以你的单位代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将还原为工资和薪金以及企业单位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您的单位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非税前扣除的问题,仅存在税收调整的问题。如果工资总额不超过应税工资标准,则税前支出较多它是“无阻碍的”。
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负担的,企业仅有义务代扣代缴。2011年第28号公告的第四点规定,雇主向雇员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应属于个人工资的一部分。单独列为企业管理费的任何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均不得扣除税前。该公告将于2011年5月1日生效。该公告明确规定,无论采用何种会计方式,都不能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
无论是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单独支付,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都不允许扣除税前。 “据了解,首先,必须将税收待遇视为工资,并要求全额缴税;在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可能需要将一些工资薪金输入资本化项目(例如房地产企业),因此不能直接支出。
关于公司为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年度纳税人获得的一年免税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不得扣除为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务咨询部分分别于2007年12月27日和2009年11月3日回答了“企业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税”企业为雇员承担的“扣除”或“个人所得税费用,由于不相关且不合理,不能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基本上会执行此响应。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公告》的职工兼职年度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4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所得税应作为个人工资和工资的一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任何单独缴纳的企业管理费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即企业为职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个人工资和工资的一部分。然后,笔者认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实际上,企业不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承担收款人应缴的税款。在非贸易方式的外汇支付过程中,企业也可以采取行动为收款人(非居民企业)纳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针对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遇到的问题,即《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涉税问题的函》。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上诉”国税函函[2010] 615号规定: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应按收入缴纳中国税,由非居民企业出具发票,注明包括预扣税在内的总额原则上,应允许该金额计算公司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付款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根据以上分析,承担雇员或收款人的税款是企业的一项支出,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支出。如果合同有明确规定,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了与所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作者认为企业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公司所得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