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免个人所得税-种植免征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30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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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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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种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一)从事农业,畜牧业,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渔业的农民取得的收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表明卖方不是“农民”并且没有在销售“自产农产品”,则应按照“农民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农产品"。”

因此,在确定农民的身份的情况下,如果您出售的是自产农产品,或者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您出售的苗不是自产的,则您将不受制于对种苗的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出售的种苗不是自产的,税务人员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您应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缴税。

关于种植、养殖业类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取消:

1.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知》附件:

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动物育种和捕鱼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票据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一个

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

2.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1.暂时免除青苗补偿费的规定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在农作物工业的收入范围之内,与此同时,也是经济补偿收入。因此,它们被获得青苗补偿费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门从事种植,育种,繁殖和捕鱼。其业务项目在农业税(包括农业专项税,下同),畜牧业税和农业税的征收范围内。2.畜牧税,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如果

不属于农业税和畜牧业税的范围,则应对其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四个行业和四个行业的单独收入的个人核算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个人所得税,应当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相结合;四个行业的收入如果不能单独核算的,则对全部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并根据《关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改变了个人家庭或个人获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在取消农业专业税,减少或免征农业税之后,个人或个体经营者从事种植,育种,育种,捕鱼和业务项目是农业税(包括对于农业专项税和畜牧业税,来自“四个行业”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车船使用税:

1.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是对运输征税。具体限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更少)的渔船可免交车辆和船艇使用税。超过1吨但低于1.5吨的渔船,可按非机动船1吨的税率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以在收据上注明实际的装载能力,以备将来参考。

五,印花税:

“国务院市场调节粮”的购买和寄售协议免征印花税。

六。城市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扩展数据

农业税将于2006年1月1日取消。

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面额为80美分的纪念邮票,称为“彻底废除农业税”,以庆祝自2006年1月1日起废除《农业税条例》。

这意味着已经存在于我国两千多年的传统税制的终结。取消农业税是政府解决“三农”的重要措施,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它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也符合“工业对农业的反馈”趋势。。

自1992年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正式对农业体制进行了改革。 2006年,废除了数千年的农业税,这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取消意义

是农民的一种解放。在中国,对农业征税的成本太高,有时甚至超过税收本身。以农业税为载体,许多来自农民,农村地区和农业的耀眼品种消耗了剩余的税费。取消农业税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向世界各地的农民伸出援手的制度。更重要的是,现行的农村税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建立的。

这种两线平行的税收结构,再加上城乡发展水平之间的不平衡,给中国农民带来了非常不公平的税收负担。由7%的主税和20%的附加费组成的中国农业税率为8.4%。据了解,特定人群的税收仅在中国存在。因此,取消农业税政策的提议更多是一种制度上的变化,是中央政府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以及恢复了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平等地位。税收负担。

农业种植企业免缴企业所得税,但要缴个人所得税吗,怎么缴法

第41条如果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且降低了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的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则税务机关有权在企业内部对其进行调整。合理的方式。

企业及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和接收无形资产或共同提供和接收劳务所产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的关联方提出商业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在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中附上年度业务往来报告。

税务机关进行相关业务调查时,该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该相关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向关联企业提供商业交易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其关联商业交易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量。

第45条由居民企业控制,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企业,在其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第4条第(2)款规定的税率的国家(地区)内成立1,本法利润是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未分配或减少的,上述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利润,应当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收关联方债务投资与权益投资之比超过规定标准时发生的利息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第47条如果企业实施其他没有合理业务目的的安排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则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方式对其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税收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补缴税款并增加利息。

第七章馆藏管理

第49条除本法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地作为纳税地;但在国外注册的地方,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地是纳税的地方。

在中国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集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51条非居民企业应以机构所在地或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可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选择由主要机构或者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并代扣代缴税款。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53条企业所得税是根据纳税年度计算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开始营业或终止其业务活动,以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营业期少于十二个月,则该实际营业期应视为一个纳税年度。

规定的企业依法清算的,清算期间为纳税年度。

第54条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

企业应在当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付的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

企业应在年底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并结清退税款。

企业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按照规定附上财务和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与税务机关的清算。

企业应先将其清算收入报告给税务机关,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依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用非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算收入时,应转换为人民币,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在本法颁布之前已经获准成立的企业,并且当时根据税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理事会,在本法实施后的五年内逐步过渡不超过本法规定的税率;依照国务院规定定期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人,可以在本法实施后继续享受有效期,但是由于无利可图而尚未享受折扣的,折扣期从该法实施的年份计算。

在国务院规定实施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依法设立对外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发展领域以及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得到支持,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国家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减免税。

第五十八条中华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应按照协定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60条本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