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新税法没有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救助政策。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残疾人,孤儿和烈士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税[2006] 947号),县级以上地方事务部门1.具有残疾人联合会有效证书的残疾人获得的以下收入,应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弄清残疾人,孤儿和烈士个人所得税减免幅度和期限的通知》(辽地水发〔2009〕81号)规定。 (1)烈士的工资和薪金,劳务报酬,手稿酬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10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对于残疾人,孤儿和烈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众所周知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且不足5万元的,按年度应纳税额减少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