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香港公司支付的工资超过限额的内地人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了183天的个人被视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居民个人收入,应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纳税年度内无住所且未在中国居住,或无住所且在中国居住少于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为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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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应针对以下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劳务报酬;
(3)手稿的报酬;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营业收入;
(6)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从前款第1项至第4项获得收入的个人居民(以下简称合并收入),应按照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按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从前款第5项至第9项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另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香港工作的中国人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在香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则可以从内地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香港的税收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居民个人的收入可以从已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抵免额应为不能超过税收根据本法规定计算的人的国外收入的应税金额。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为了获得全面收入,有必要解决和解决;
(2)没有用于获得应税收入的扣缴义务人;
(3)获得应税收入后,扣缴义务人未预扣税款;
(4)获得海外收入;
(5)因移民而取消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两个或多个地点获得工资和薪金;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完整的扣缴声明,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收入和预扣税等信息。
随着中国的经济改革和国内市场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被国内公司和外资企业派往国外工作。
如果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实际支付的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低于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额,则应在中国支付差额;如果限额是由国家或地区扣除的,则超出部分不得从当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从下一个纳税年度的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扣除。
示例
中国公民W先生被派往A国工作,他从A国的年薪收入为50,000美元。根据A国的相关税收规定,W先生在A国缴纳了7,500美元的税款。
信用额度= [(50,000 USD×8.2 / 12-4,000 ﹡)×25%-1,375 RMB] 12/8。 2 = 9,024美元
因为在A国支付的税款低于根据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所以可以全额扣除7,500美元的纳税额,W先生需要将差额1支付给中国税务机关。$ 524(即9,024-7,500)的税款。
calculating在计算中国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另加减除人民币3,200元。换句话说,他们每月的扣除额为人民币4,000元。
纳税人申请扣除已在国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由外国税务机关签发的原始纳税证明。
在中国以外取得收入的中国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外工作时不必每月提交纳税申报表。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提供了简单的规定,所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例如,对于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税收评估,绝大多数地方税务局尚未发布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指示,并且不清楚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向哪个税务局提交纳税申报表。如果中国公民从多个国家/地区获得收入,则在计算海外信贷时是否可以将多个收入相加并不清楚。
考虑到上述事项的不确定性,纳税人应就其税务事宜咨询其税务顾问和地方税务机关,以确定纳税申报和纳税的实际程序,这一点非常重要